《犯罪搜查心理学》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犯罪剖绘(Offender Profiling)研究计划始于美国在一九六〇年代后半的连续杀人事件,为了找到属于非金钱或感情类型的连续杀人犯。
FBI采行的方法论并非犯罪心理学家那套无限地想像每个犯人“内心的黑暗”,而是以科学家的冷静头脑来搜集连续杀人事件的资料后,建立一套资料库。他们以三十六名当时在美国被逮捕的连续杀人犯,以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的性犯罪杀人犯为对象,巨细靡遗地搜集相关资料,包括犯罪现场相关资讯,以及犯人属性或特征,涵盖一百八十项以上相关资讯。研究人员还实际与犯人面谈,将犯人们的行为、想法、成长历程等等摊开来。这是因为犯人在侦查或审判的过程中未必会说出他们内心眞正的想法,当然也得直接从本人口中能得到关于他们杀人时的欲望、情感还有行为的相关讯息。
研究人员认为犯人行为具有一贯性,于是将连续杀人的犯罪现场和犯人类型明确区分为两种类型,秩序型(Organized Type)和无秩序型(Disorganized Type),后来也假设有连这两种类型也难以界定的混合型(Mixed Type)。
英国利物浦大学的D. Canter与研究团队研发出SSA(Small Space Analysis,最小空间分析)来统计分析犯罪行为,当中用了Q矩阵(Q Matrix)来掌握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这包含了相关系数(Correlation Coefficient)、杰卡德相似系数(Jaccard's Coefficient)以及相似性矩阵(Similarity Matrix),计算出犯罪行为彼此间的类似性。 G. M. Godwin的研究是从VICAP(Violent Criminal Apprehension Program,暴力罪犯逮捕计划)与HITS(Homicide Investigation Tracking System,杀人侦查追踪系统)的凶残罪犯的资料库中的资料为蓝本进行分析。他列举的六十五个犯罪行为,利用SSA计算出犯罪行为的相关程度。虽然这不太能够帮助锁定犯人,但周边部分的犯罪行为却展现出犯人独特的行动模式,可用来判断多个事件是否由同一犯人所为。
透过D. Canter的SSA分析,G. M. Godwin将特定犯罪行为分为情感型犯罪(Affective)以及认知型犯罪(Cognitive),之后更细致地分为四种:
1. 认知——物品型(Cognitive-Object, C-O):有计划地犯案,犯行始终都在犯人掌控中。
2. 认知——媒介型(Cognitive-Vehicle, C-V):有计划地犯案,犯案过程不在犯人掌控之中。
3. 情感——物品型(Affective-Object, A-0):无预警地对被害人施予暴力行为,把被害人当作倾吐自己欲望的物品,不把被害人当人对待。
4. 情感——媒介型(Affective-Vehicle, A-V):对被害人施予暴力行为,使用现场的物品作为凶器,并将凶器留在现场,自己逃逸无踪。
虽然此分类方式与FBI不一样,但经过分析与对比,其实与秩序型(Organized Type)、无秩序型(Disorganized Type)以及混合型(Mixed Type)差别不大。除了研究犯案模式与属性,利用犯人的行为模式进行连结分析(Linkage Analysis)亦是非常重要的,解析罪行之间的相似性。
本书令我最感兴趣的一环是D. Canter开始的地缘剖绘(Geographical Profiling),这种技术可以让我们知道犯人的居住地、预测连续犯案的犯人接下来的犯案地点等地理资讯,就可以事先设局逮捕犯人、加强防范,甚至是防患于未然,这使用在连续纵火和连续强暴犯身上特别有效。
地缘剖绘(Geographical Profiling)以现场时间以及空间形态来分为两种模式:据点型(Marauder)和通勤型(Commuter)。据点型(Marauder)意指犯人以自己的住宅为中心,在固定的半径范围内犯案,以防失去主场感,而这固定距离称为最佳距离,容易出现连续性犯罪与连续杀人案;通勤型(Commuter)的犯人则由较远的地方移动到犯案场所,并在一定的范围内犯案。将案子中距离最远的两个点连结起来画圆圆圈的范围内便是犯人的居住地或者活动据点,这称为圆周假设理论(Circle Hypothesis)。
圆周假设理论的范围还是过于广泛,于是就有了圆心假说和重心假说。圆心假说是以最遥远的两个犯案地点为直径所画出来的圆,那便是犯人的居住地;而重心假说则意谓着圆圈的重心,也就是连结各个犯案地点与某一点的长度或平方和时,呈现出最短长度的那一点。犯人不在自己家附近犯案的现象,称为煤袋星云效应(Coalsack Effect),而犯人住家周边地区称为缓冲带(Buffer Zone),纵火案以及非计划性伤害事件(例如因气愤而动手)则不容易见到缓冲带。
让人讨厌的行为造成缠扰行为,有时候甚至可能发展为杀人事件,痴缠到极致的后果是被害人惨遭杀害。警方逐渐开始思考防范对策,并且制定了防范对策与取缔缠扰行为的法律。其防范对策中重要项目之一就是危险性预测。以下是来自Mullen的研究,缠扰犯的分类:
1. 拒绝型(Rejected):厌恶而产生的缠扰行为、痴缠前任交往对象、过度依赖型、自尊心高、同时表现出不想分手以及想要复合的情感
2. 憎恶型(Resentful):厌恶而产生的缠扰行为、面临人生不顺遂的问题、行为偏执、故意刁难无辜的对方,不满社会类别(Social Category)
3. 亲密需求型(Intimacy Seeking):基于爱情而产生的缠扰行为、曲解对方的行为、追星缠扰犯、妄想异性恋关系、同性恋关系、师生关系、朋友关系上
4. 无能型(Incompetent):基于爱情而产生的缠扰行为、极度自我中心、行为偏离常轨、死缠烂打
5. 掠夺型(Predatory):比较接近强暴犯或杀人犯
每每提到犯罪心理学,必定会探讨大量杀人或大屠杀(Mass Killing)犯人的心理状态。美国的犯罪学家Holmes, R, M., & Holmes, S. T.更是将大量杀人事件区分为八个类型:
第一种范畴
1. 心怀不满的员工类型(The Disgruntled Employee Mass Killer):对公司心怀不满、对上司和同事、部属展开大量杀伤的行为、犯罪后自杀或被射杀
2. 心怀不满的市民类型(The Disgruntled Citizen Mass Killer):对社会心怀不满、在公共场所展开大量杀伤的犯罪行动、犯罪后自杀或被射杀
3. 在校园内乱枪扫射的类型(School Shooters):学生或毕业生、与学校有关系的人在校园内乱枪扫射的行为、犯罪后自杀或被射杀
4. 杀死全家的类型(The Family Annihilator):杀死自己的家人、犯罪后自杀
第二种范畴
1. 基于意识型态的类型(The Ideological Mass Killer):基于政治、宗教等意识型态、利用炸弹进行大量屠杀、犯罪后逃逸无踪
2. 门徒型(The Disciple Mass Killer):受到政治或宗教上的指导者影响、发起大量杀伤事件、犯罪后逃逸无踪
3. 设计&执行类型(The Set-and-Run Mass Killer):根据犯人自己的思想而产生大量杀伤行为、犯罪后逃逸无踪
第三种范畴
1. 精神疾病型(The Psychotic Mass Killer)):因精神疾病产生的幻觉或妄想、会在案发现场或现场附近,自己家里被捕
P/s:结果这“不烧脑”的书籍让我花了两个半月才把它阅读完毕,还真消耗脑容量啊。